今日上午9时30分,全国首例纵向独占案(纵向独占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竞赛联系的运营主体间达成了扫除、竞赛协议。——记者注)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定,判定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件有限公司、强生(我国)医疗器件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强生公司)应在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经济丢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遭到国内外学界、业界高度重视的独占案在历经两级法院长达3年时刻的审理之后,总算尘埃落定。
记者注意到,今日的判定书长达71页。在我国《反独占法》公布五周年之际,这成为我国前史上第一同原告胜诉的独占案收效判定,这也预示着往后独占胶葛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原告方,只需举证充沛,就能依法遭到法令的保护。
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有着长达15年的经销协作联系,经销合同每年一签。
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定《2008年经销合同》(以下简称《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好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出售缝线部分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则的价格出售产品。
当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办的强生医用缝线出售投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4月,强生公司人员对锐邦公司的贱价竞标行为提出正告。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撤销其在阜外医院、北京整形医院的经销权。从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承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月,强生公司彻底中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现实上2009年,强生公司也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2009年今后强生公司修正经销协议,抛弃了一直以来的最低转售价格约束。在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协作的15年间,涉案的医用缝线产品价格根本不变。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补偿因履行该独占协议对锐邦公司贱价竞标行为进行处分而给其形成的经济丢失1400余万元。
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定,以为锐邦公司举证缺少,不能证明此案所涉约束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形成了“扫除、约束商场竞赛”的损害,不能确认其构成《反独占法》所规则的独占协议,故判定驳回其诉请。
锐邦公司不服,于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于2012年8月30日、2012年10月30日、2013年1月21日三次开庭审理,锐邦公司和强生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新一轮的针锋相对,并别离委托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两位国内闻名经济学家向法庭供给专家定见。这场诉讼遭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被称作“我国首例纵向独占案”。
因为案子杂乱、触及内容专业,锐邦公司和强生公司在法庭上就案子是否适用《反独占法》、锐邦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诉讼资历、独占协议是否以具有扫除、约束竞赛作用为构成要件、怎么分配举证职责、两边签定的约束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构成独占协议以及锐邦公司的丢失补偿怎么核算等六大焦点进行了激辩。
上海高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争议应当适用《反独占法》,被上诉人在2008年《经销合同》及附件中拟定的约束最低转售价格条款在本案相关商场产生了扫除、约束竞赛的作用,一起并不存在显着、满足的促进竞赛的作用,构成《反独占法》第十四条所规则独占协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违背约束最低转售价格协议行为所作处分以及之后中止缝线产品供货的一系列行为,归于《反独占法》阻止的独占行为,应当对其独占行为形成上诉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补偿职责,但其补偿规划应限于上诉人2008年因缝线产品出售额削减而削减的正常赢利,法院对其所建议丢失补偿数额依法予以调整,归纳考虑同行业其他品牌出售价格、相关税负等要素。上诉人其他丢失建议缺少现实与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据此,法院判定撤销原判,强生公司应在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锐邦公司经济丢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日前正在参与“第二届我国竞赛方针论坛”的国内闻名反独占法专家、国务院反独占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赛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在得悉此案判定内容后表明:“这是具有前史里程碑含义的判定,44000余字的判定书,过半篇幅的精辟说理证明,表明晰继美国、欧盟之后,我国法院在审理反独占法案子方面不只具有了满足的专业才能,并且现已开展出了具有本身特征的审判理念。”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场广受重视的纵向独占案中,两边当事人都邀请了经济学专家为自己出庭或提交书面定见,两位专家都采用了经济学上的“合理剖析办法”。以下是在有关“强生公司涉案产品在15年间价格根本不变”方面的专家不同见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以为,强生缝线年价格根本不变,系强生公司对其缝线产品采纳跨期价格轻视战略的成果。即,有商场实力的生产商经过在不一起刻确认不同的价格来将顾客分红具有不同需求函数的不同组合,经过初期向顾客讨取高价,让那些购买力强的顾客首要消费,随后沿需求曲线逐步降价,以招引群众消费。生产商前期靠单笔高价买卖取得高额赢利,后期靠买卖规划扩展来获取赢利。强生公司的这种约束转售价格行为,导致了产品价格被人为进步,大大削减了顾客剩下,社会总福利遭受丢失。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则以为,强生公司缝线年中坚持根本不变,并不能因而证明强生公司采纳“跨期价格轻视”的定价战略,考虑通货膨胀要素,其相对价格一直在下降。相反,缝线产品的价格没有因约束转售价格而导致上升,所以不能以为约束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削减了社会总福利。
针对两位经济学专家的不同解说,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丁文联。他表明,专家出庭的做法在独占案中很有必要,法院也充沛考虑了两位专家的定见。合议庭最终以为,虽然如强生公司所述,医用缝线产品商场不断有新品牌参加,但强生公司能够以15年不变的价格从容应对竞赛,充沛说明强生公司对其缝线产品具有很强的定价才能,涉案产品缺少需求弹性又愈加稳固了强生公司的定价才能。这一点,关于法院归纳考量“相关商场竞赛是否充沛”和“强生公司在相关商场是否具有很强商场位置”两项要素均非常重要。
丁文联一起指出,本案的判定充沛体现了《反独占法》的立法意图,尤其是在保护患者作为顾客的利益、以及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方面。《反独占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则,为了防备和阻止独占行为,保护商场公平竞赛,进步经济运转功率,保护顾客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健康开展,拟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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